代替名字的符号
符号是“×”。
对于不宜在网上公开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证人、受害人等姓名,判决书在上网公开时主要使用三种符号代替姓名,通常用当事人的姓氏加“某”或“×”两个符号代替,而对于一份判决书中出现多个同一姓氏又都需要隐名的证人或当事人,判决书将用甲乙丙丁进行区别。
例如: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毕×,委托代理人张×2,被上诉人索×、段×……毕×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6月,段×索×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我儿子张×1签订买房合同,将我所有的位于×××的房屋进行了交易。后来我得知,属于我的财产已经被段×和索×购买…










